
“街道办咋能随便把人家房子拆了呢?补偿款的影子都没见着,房子就没了?刘律师,只有您能帮我了。”
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某街道的徐某拥有一处三层房屋。1999年,徐某的丈夫卢某为了一家人生活需要,将修建的三层小楼其中一层出租给他人经营超市,二层用于居住,三层卖给他人,并且经过区建委审批同意。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
2009年,徐某与卢某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两人的离婚协议约定,这座房屋归徐某所有。
2018年12月,当地修建高速公路决定征收部分土地,其中也包含了徐某的房屋。很快,当地“区土地要素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街道办下发了《拆迁任务通知书》,要求街道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调查、清点、登记、青苗清点工作、农房等地面建筑物的拆迁和补偿费的兑付”等工作。
2019年,徐某被街道办告知启动征收, 但在拆迁补偿数额的关键问题上,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并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徐某拒绝签署协议后,街道办并没有再次上门协商,也没有向徐某出示过征地批文、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文件。
就在徐某以为房屋拆迁不了了之的时候,2020年1月3日,街道办组织人员在没有通知徐某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房屋。

未履行拆除前的程序性规定 违法!
见到房屋被强拆,徐某怒火中烧,质问街道办为何在不通知也不给补偿的情况下强拆房屋,街道办却表示,徐某的前夫卢某已同意拆除房屋并获得了补偿。听到此话,徐某顿觉晴天霹雳,眼睁睁看着自己住了二十年的房屋被夷为平地。
在明律师在听完徐某的遭遇之后,仔细研判得出结论,虽然徐某与卢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但并无相关手续,卢某已经拿到补偿款并同意将房屋拆除,街道办一定会以此为理由反驳,因此决定从程序合法性入手。
法庭上街道办表示,受“区土地要素工作领导办公室”的委托,自拆迁工作以来,街道办就“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补偿安置方案》多次向徐某讲解,并告知了所涉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宜。徐某的离婚协议在拆迁登记时并未提交,且徐某与卢某的户口都在一起。卢某同意拆除案涉房屋,并在《非农业建设征地房屋及其建筑物、构筑物调查登记表》上签字进行确认,况且卢某已领取相应补偿款,街道办已经完成了相关拆迁兑付工作,做到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实体拆迁权益。
在明律师对此反驳,通过《拆迁任务通知书》的委托内容来看,“区土地要素工作领导办公室”并没有委托街道办强制拆除,且该单位也无强制执行职权,但实际情况是徐某的房屋被街道办强拆。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本案中,街道办未履行拆除前的“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限期自行拆除”等程序性规定,且在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自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最终,本案在在明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