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迁后怎么分房?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10-23浏览量:148

导读:拆迁分房的方法: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拆迁怎么分房?

拆迁分房的方法:

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拆迁怎么分配安置房?

关于在拆迁过程中的安置房产分配问题,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全部登记入册的户籍人口进行分配处理(至于外嫁女的权益,依照各地区实际情况可能会有相应调整)。

而具体的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情况,则需具体地区具体分析,建议您寻求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详细解答,以便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在具体的分配模式上,既可选择按照家庭为单位分配安置住房;也可以采取按照个人数量对应分配安置房的方法。

关于房屋拆迁流程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负责拆迁工作的相关机构需要前往房屋所在城市或县城的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申请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其次,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发布含有拆迁人、拆迁范围、以及拆迁期限等重要信息的拆迁公告。

第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开始拆迁作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必须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位置、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过渡期等核心内容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正式开始拆迁工程。

最后,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过当事人提起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会做出最终裁定。

对于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工作的情况,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如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所有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有责任依法对拆迁房屋的各项事项进行公正证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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