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子被洪水冲走,李某川向四川省水利厅举报河道工程违法,要求查处。水利厅没理他,他申请行政复议,水利部说:你这是信访,不是行政复议。李某川不服,官司打到最高法。最高法一锤定音:违反属地管辖向上级机关投诉,就是信访,不是行政复议。
李某川的家在四川双流县。2013年7月,一场洪水冲走了他300多平方米的房屋。他认为,这跟南湖江安河河堤一期工程有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他发现这个工程竟然没有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2017年8月,李某川向四川省水利厅提交申请书,要求依法查处该工程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回复查处结果。水利厅没理他。李某川又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水利厅履行查处职责。
水利部受理了复议申请。但在复议期间,四川省水利厅对李某川作出了一份书面答复,主要内容是:这个工程是双流县立项建设的市政工程,水利厅不是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也没向水利厅报送过审批材料。
2017年12月,水利部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水利厅答复程序违法,但不必重新答复。李某川不满意,再次向水利部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水利厅的答复,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2018年1月,水利部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水利厅的答复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李某川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1、一审二审:程序违法,但结果正确
北京一中院一审认为,水利部认定水利厅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确有不当,但李某川举报的补偿安置问题,本就不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考量和保护的范围。水利厅是否查处,都不会影响李某川的补偿安置权利。因此,水利部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结论正确。
但水利部超期作出决定,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确认水利部行为违法,驳回李某川其他诉讼请求。李某川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2、最高法:违反属地管辖,就是信访
李某川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认为水利厅不履行查处义务,造成其财产损失和安全隐患,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最高法经审查,给出了明确的裁判意见。
第一,属地管辖是行政机关管辖权分配的基本原则。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整治河道等行为的查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具体到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是双流县的河道主管机关,而不是四川省水利厅。李某川直接向省水利厅举报,属于违反属地管辖原则。
第二,违反属地管辖的投诉,实质是信访行为。
参照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这些行为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同理,向没有法定管辖权的上级机关投诉,实质是向上级机关的信访行为。上级机关不履行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职责,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同样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例外,前提是找对机关。
(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不作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但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举报人要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李某川向省水利厅举报,而省水利厅没有处理此事的法定职责,所以不能适用该规定。
第四,无论以何种理由申请复议,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明确的。
李某川主张,他是基于水工程违法、造成财产损失而申请复议,不是主张补偿安置。但最高法指出,无论他以何种理由申请复议,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明确的——就是四川省水利厅作出的那份答复。而这份答复属于信访处理行为,对李某川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3、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0年7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审查裁定:李某川向省水利厅举报,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实质是信访行为;省水利厅的答复对李某川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水利部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结论正确;水利部超期作出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一、二审判决确认违法,已作处理。
裁定:驳回李某川的再审申请。
4、裁判要旨:越级投诉属信访
本案的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向上级机关投诉,实质是信访行为。上级机关不履行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职责,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要享受行政复议资格,前提是向有法定职责的机关举报。找错对象,就没有资格。
第三,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等,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5、本案启示:维权要找准“门”
李某川的遭遇,给所有试图通过举报、投诉维权的普通人一个深刻教训:
第一,找对机关是第一步。维权前,先搞清楚哪个部门有法定职责处理你的事。找错了门,再有理也是白搭。
第二,越级投诉≠更高重视。很多人以为,向上级投诉就能得到更高重视。但在法律上,违反属地管辖的投诉,会被归入信访渠道,处理结果对你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能申请复议。
第三,信访不是行政复议的“替补”。信访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渠道,不是法律救济途径。信访处理结果,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川的房子被洪水冲走,遭遇值得同情。但他的维权之路,从一开始就走错了方向。向省厅举报县里的事,结果进了信访的“死胡同”。这个案子提醒所有人:维权有路,但路要找准。